一、前言
課程參與的第一步是學生能夠在學習過程中產生互動,對於一般無障礙的學生而言並無問題。但是對於生理、感官、認知有障礙的學生,這可能就是他們所面臨的第一個絆腳石。
二、全方位課程設計定義
為了使所有學生參與課程,老師必須有一個彈性的課程,使不同能力及背景的學生皆可達到學習目標。如建築學中無障礙環境設計的構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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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  稱
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


發布日期
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第 1 條  
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 2 條  
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以下簡稱學校),其範圍如下:
一、國立高級中學、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。
二、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。
三、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。

第 3 條  
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,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(
以下簡稱本會),其任務如下:
一、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。
二、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,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
務。
三、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。
四、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、個別化教育計畫、個別輔導計畫、特殊教育
方案、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、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。
五、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、獎補助學金、交通費補助、學習輔具、
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。
六、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、評量調整,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

七、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。
八、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。
九、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。
十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、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。
十一、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。

第 4 條  
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校長兼任之,其餘
委員,由校長就處室(科)主任代表、普通班教師代表、特殊教育教師代
表、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、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
之。委員任期一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
前項委員之組成,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,由校長依前二
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。
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。

第 5 條  
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,均由召集人擔任主
席;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,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。
本會之決議,以過半數委員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本會必要時,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。
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
第 6 條  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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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凡氏症 Marfan Syndrome (MFS)
簡介、病因
  馬凡氏症是一種系統性的結締組織病變,古時候的劉備(傳言其雙手過膝),及高瘦的美國總統林肯均被懷疑為馬凡氏症候群之病患。最早於1896年由法國小兒科醫師 Marfan 提出臨床報告。馬凡氏症患者在臨床上具有骨骼系統、眼睛系統、心血管系統等三大方面臨床特徵,目前已知約70%~93%馬凡氏患者是因為位於第15對染色體上的fibrillin-1 (FBN1) 基因發生突變所造成,帶有此基因突變者均會發病,但是依據基因突變點的不同,臨床症狀也有相當大差別,甚至同一家族中也可能有不同程度的臨床症狀,嚴重者可能出生即有生命危險,輕微者早期幾乎不具任何症狀。
發生率、遺傳模式
  馬凡氏症的發生率依國外統計約為1/10000,而且不具有人種或性別差異性,國內並無相關統計資料,但依照台北榮總患者人數估計,國內發生率約與國外相當。馬凡氏症為體染色體顯性遺傳疾病,因此如果雙親中有一人患有此症,其子代不分性別,每胎皆有50%的機會患有此症。
臨床症狀及診斷
  臨床診斷標準根據 1996 年 DePaepe 等人所提出的主要及次要特徵作為診斷的參考:
一、 骨骼系統
1. 主要特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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克汀症(cretinism,或稱呆小症,或稱甲狀腺機能衰退症)
克汀症起因於甲狀腺素分泌不足導致甲狀腺機能衰退,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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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染色體脆裂症
 
X 染色體脆弱症fragile X syndrome)又叫易脆X症候群、X脆折症,是最常見的性聯遺傳智能障礙疾病,大約每1250位男性即可發現一例,女性的發生率較低,病情也較輕微。如果帶因者是男性,則所生的兒子都正常,但女兒即有 50%為帶因者,這些帶因的女兒所生的子女,不管是男生或女生都有一定的機率(男>女)會出現典型的智障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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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何謂職業重建






        身心障礙者透過有系統且專業輔導及相關資源支持,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職場或重返職場,並期能藉由就業活動,與社會的互動,使其能自立更生,公平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。







◎職業重建法律依據






       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項規定,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需求,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,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。
前項所定
職業重建服務係指1.職業輔導評量、2.職業訓練、3.就業服務、4.職務再設計、5.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等。


 






◎職業重建之目的






        職業重建之目的主要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重返職場,獲得適性及穩定的就業。


 






◎職業重建之目標





        職業重建的目標在於創造無障礙的就業空間,消弭就業歧視,促進工作機會均等,提供身心障礙者個別化適性就業為目標,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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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職務再設計」其意涵是針對身心障礙或中高齡工作者的特性,依其工作能力及所面臨的工作困難,透過工作分析及對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評估後,重新設計職場環境、提供適當的就業輔具、改善工作流程、分派適當的工作或給予人力協助等,將工作環境中不利於身心障礙者的因素排除,讓他們可以提升工作效能。
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與你我相同,都希望擁有公平的就業機會,找到能夠發揮長才的工作舞台,卻因為先天或是後天在心理及生理功能上的受限,以及年齡過大,造成在工作上的問題和困難。此時運用「職務再設計」幫助其改善在工作上的不利因素,可以讓原本無法勝任的工作更加順暢,也可以增進他們原本的工作產能與效率,提高職場價值。
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,公私立單位應僱用一定比率之身心障礙者,也由於多數企業對於職務再設計的內涵認知不夠清楚,擔心一旦聘用身心障礙或中高齡員工後造成單位的負擔與麻煩,而對身心障礙或中高齡員工的僱用產生質疑。事實上,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時常因為外在的困境造成他們工作的阻礙,但其實往往僅需在職場環境中做一個小小改變,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就可以成為雇主最好的幫手。多用點心,他們會讓你發現更美好的一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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